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历史沿革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灾害预防、救助、管理、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
协会宗旨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和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与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干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的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与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的损失,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 成立过程及历史沿革
1983年,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正式成立,尉建行任第一任理事长(尉建行时任哈尔滨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在几年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5]50号)文件要求,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86年,由国家地震局(现中国地震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以及刘恢先等180名科学家、专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上报国家科委(现科技部)。
1987年,国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1987]国科发综字第0355号)。协会成立后,第一届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哈尔滨,1989年,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迁至北京,设在国家地震局。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是一个以减轻灾害为己任的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科技部,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地震局。
二、协会历届主要领导人
第一届
时间:1987年—2000年
会 长:刘恢先、崔乃夫(刘去世后继任)
副会长:王杨祖 王宪章 邓 楠 叶 青 刘广运 刘中一
孙永福 李宝恒 鲁 坚 李嘉廷 杨文鹤 何正璋
周干峙 高文学 李绪鄂
第二届
时间:2000年—2006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汤泉、宋瑞祥(继任)
副 会 长:刘 恕 秦大河 祝光耀 周生贤 刘燕华 赵春明 闪淳昌 王 毅
第三届
时间:2006年—2013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宋瑞祥
副 会 长:王 飞 王陇德 王德学 王 毅 冯长根 刘玉辰 刘燕华 贠小苏 吴晓青 张志彤 李立国 苏菊香 危朝安 秦大河 雷加富
第四届
时间:2014年—2024年
会 长:马培华
常务副会长:赵和平
副 会 长:余欣荣 王德学 孙扎根 矫梅燕 王 宏 张志彤
沈爱民 王海京 郭生臣 崔 瑛
秘 书 长:张辉、唐豹(2018年6月接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届
时 间:2024年—至今
会 长:郑国光
副 会 长:岳清瑞 陈小军 唐 豹 杨思全 许传德 解三明 许树强
汪 明 丁留谦 张学权 张道明 赵有明 周 平 尚红林
秘 书 长:唐 豹(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
(经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援、应急、恢复重建、宣传、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灾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缩写为CADP。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认真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工作方针,综合研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致力于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防抗救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应急管理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zaihai.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防灾减灾救灾,按照“全灾种、大应急”的体制机制要求,聚焦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科普宣教、风险防范、韧性建设、科技应用、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书籍。组织协调跨学科、跨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组织开展有关减灾应急的科技咨询以及团体标准制定;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减灾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制定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组织开发、转化有效的减灾应急科学技术成果;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减灾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普及减灾知识,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国际减灾应急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重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研究项目及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七)培育壮大安全应急产业,促进公共安全科技在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能力认定评价体系,规范行业行为。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技术技能、理论水平,年龄在70岁以内、身体健康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服从本会的安排和管理,按时缴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证明文件;
2.单位介绍或个人简历。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会会徽(样式附后)为圆形,外环黄底蓝字书写本会中英文名称,圆代表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蓝色代表海洋,黄色代表阳光;波浪代表灾害不断,减灾不止;拳头代表减灾要两手抓,预防+救援;笑脸代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整个设计就是突出综合减灾理念,体现预防和防抗救相结合的要求。同时,表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八十条 本会旗(样式附后)由蓝白两色组成,蓝色为主色调,长方形,协会会徽居中靠上,协会中英文名称居中靠下。蓝色代表沉稳和人类,象征天空和海洋;白色代表纯洁,象征我们对平安和谐的向往。会旗的设计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八十一条 本会名称、会徽、会员证书、荣誉证书等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和篡改。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3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会徽样式
2.会旗样式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专业性、公益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也是全国唯一的综合性防灾减灾救灾的社团组织。协会旨在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灾、救助、灾后重建等工作的管理、科技人员及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织推进防范和减轻各类灾害,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救灾救助能力,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会党建工作由中央社会工作部管理,业务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协会现有24个分支机构、单位会员996家,个人会员1443名。协会主办期刊有《自然灾害学报》《防灾减灾工程学报》《防灾减灾学报》。刘恢先院士、崔乃夫(原民政部部长)、李贵鲜(原国务委员)、马培华(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先后担任前四届会长。在2024年3月23日第五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郑国光担任第五届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