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历史沿革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灾害预防、救助、管理、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
协会宗旨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和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与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干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的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与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的损失,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 成立过程及历史沿革
1983年,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正式成立,尉建行任第一任理事长(尉建行时任哈尔滨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在几年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5]50号)文件要求,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86年,由国家地震局(现中国地震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以及刘恢先等180名科学家、专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上报国家科委(现科技部)。
1987年,国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1987]国科发综字第0355号)。协会成立后,第一届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哈尔滨,1989年,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迁至北京,设在国家地震局。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是一个以减轻灾害为己任的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科技部,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地震局。
二、协会历届主要领导人
第一届
时间:1987年—2000年
会 长:刘恢先、崔乃夫(刘去世后继任)
副会长:王杨祖 王宪章 邓 楠 叶 青 刘广运 刘中一
孙永福 李宝恒 鲁 坚 李嘉廷 杨文鹤 何正璋
周干峙 高文学 李绪鄂
第二届
时间:2000年—2006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汤泉、宋瑞祥(继任)
副 会 长:刘 恕 秦大河 祝光耀 周生贤 刘燕华 赵春明 闪淳昌 王 毅
第三届
时间:2006年—2013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宋瑞祥
副 会 长:王 飞 王陇德 王德学 王 毅 冯长根 刘玉辰 刘燕华 贠小苏 吴晓青 张志彤 李立国 苏菊香 危朝安 秦大河 雷加富
第四届
时间:2014年—
会 长:马培华
常务副会长:赵和平
副 会 长:余欣荣 王德学 孙扎根 矫梅燕 王 宏 张志彤
沈爱民 王海京 郭生臣 崔 瑛
秘 书 长:张辉(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的减灾事业,广泛开展全社会防灾减灾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英文缩写:CADP)。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与灾害科学和减灾工作有关的部门、科研单位、高等和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工作的均可书面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家及长期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凡要求入会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论文和有关文章;
3、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科技培训、安全鉴定和其他服务工作;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或受本会委派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会议、考察和调研活动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书报刊物;
4、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及社会的防、抗、救灾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协会递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重要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科技部和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地震局和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中国地震局及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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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协会已按要求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脱钩相关工作,《章程》修订正在按程序进行,内容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后公布。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简介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CADP)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单位为应急管理部,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CADP) was established in 1987, it is a nationwide comprehensive social organization , professional guidance by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PRC , Leading organs of Party construction Working committees of central and state organs..
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灾害预防、救助、管理、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
CADP is a legally registered nation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 with the members from institutions, teams and personnel engaged in disaster forecasting, prevention, relief, management,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disaster knowledge.
CADP的工作
Major Function of CADP
一、广泛联系和组织协调国家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考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Through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department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organizations and scholars in the multi-disciplinary fields,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DP conducts a variety of activities in disaster reduction, disaster investiga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academic exchange cross sectors and cross-regions.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进行减灾项目的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防灾产品标准和防灾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防灾科技文献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Being entrust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providing consultation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on mitigation-related projects, technical results appraisal, and hazard assessment; drafting out the standard for relevant products and code of disaster--mitigation engineering; organizing the assessment on relevant professional projects and evaluation of disaster--related documents; drafting plans for the various stages ranging from disaster prevention, preparedness and rescue, to recovery and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velop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techniques and research results for disaster mitigation purpose; providing consultation on measures and policies for disaster mitigation purpose.
三、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To raise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disaster reduction, conducting the publici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rograms concerning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of disasters
四、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disaster reduction programs and carrying out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in disaster mitigation.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提倡,防灾教育进入中小学、防灾演练进社区、乡镇;提倡公众参与,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
CADP advocates that the education of disaster prevention enters into schools, exercis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enters into community, village and town.. CADP also encourages the public participating the activities of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fostering disaster prevention volunteers.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机构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 mission and related activities of CA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