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12-30 19:34:51 来源: 科技标准部 作者:  None

中灾协〔2025〕164号

各分支机构,有关单位: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2025年12月30日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屋体检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制度体系,提升房屋体检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建筑与工程防灾减灾分会管理办法》,参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体检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房屋体检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是指房屋体检机构自愿申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其能力进行等级评价的活动。评价工作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统一管理,由其建筑与工程防灾减灾分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依法、科学、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第二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申请进行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及以上;

(二)取得国家相关认证机构资质20年以上;

(三)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建工领域三体系(质量、环境、安全)专职审核员30名及以上;

(四) 具有为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业绩10项及以上;

(五) 具有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方案;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具备开展房屋体检机构评价的能力;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供评价资料并提供现场核查必要的条件。

(二)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相关评价材料。

(三)依法依规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协议(合同)。

(二)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对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委托方资料。

(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自愿向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提出申请(附件一《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服务工作。

第三章 评价形式

第九条 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应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

(一)材料审查: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委托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核查:材料审查通过后,按照服务协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包括:实地查看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校准标识与维护记录;现场考核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能与操作规范;检查机构检测工作实际流程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等。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体检机构应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能力评价申请(附件二:《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收到评价材料后,初步审查资料,对申请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成立评价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均需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建工领域三体系(质量、环境、安全)专职审核员资格。

(五)评价小组应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分(附件三:《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评分表》)。

(六)评价过程中应专项核查房屋体检机构的结构安全检测能力,该项能力不达标不予通过能力评价。

(七)形成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出具房屋体检机构能力等级证书(附件四:《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章 评价证书

第十一条 房屋体检机构能力等级证书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证书应明确单位名称、工作地址、能力等级、业务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书编号及发证单位等信息。证书编号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统一管理,编号规则为: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代号+第三方评价机构序号+证书序号+年代号(例如:CADP-001-001-2025)。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每年进行现场评价验证,验证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按照要求提供年度评价资料。

需要延续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工作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体检机构能力项目取消的;

(四)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在官方网站定期公布取得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的单位信息。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价格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商,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评价内容以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对第三方评价机构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建立专家库,分批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房屋体检机构能力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能力评价等级的房屋体检机构,应当撤销其证书。

被撤销能力评价等级证书的房屋体检机构,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从事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