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8-11-30 15:41:00 来源: 未知 作者: 灾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有效发挥分支机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以下称“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以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前均须冠以“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发起人在业内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某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能够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有一定规模的会员及专家学者群体。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以下称发起人)须是协会会员,不是会员的需按规定申请会员资格。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相对稳定的合法经费来源。 (四)符合协会 “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与协会其它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五)具备在协会授权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提供日常办公场所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的牵头(或挂靠)单位。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阐明设立的可行性、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二)个人发起需有10名以上发起人联合签名;单位发起需有10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合盖章。 (三)发起人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协会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效文件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发给准予设立通知,并向科技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备;不予设立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获准分支机构,要及时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任期目标及发展规划等事项,完成成立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完成协会授权或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调查研究本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并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原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的可以沿用),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职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连任不超过二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须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 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和2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换届须提前30日内向协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它单位或个人账户。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印章的领用、保管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交流资料,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行。分支机构主办、主管的出版物,应报协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获得批准方可举办,并与活动结束15个日内报送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遇有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协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分支机构联系人制度。配设分支机构联系人,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确保工作快捷高效。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活动信息等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要通过协会官网及其子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每年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委员名册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分支机构如有重大失误或违规违法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和负责人,要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获得协会许可。 分支机构住所变更,要在变更后15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要向协会申请注销获准,注销前做好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6月13日经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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