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时间: 2021-09-16 15:17:48 来源: 秘书处技术部 作者:  None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20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等,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自愿要求,由协会聘请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笫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原始创新、发现和培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二章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新研制开发的与防灾减灾救灾发展相关的技术成果;

(二)与防灾减灾救灾发展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相关的设计方案技术评审、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

(三)与防灾减灾救灾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评估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评审;

(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委托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组织审定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成果。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鉴定范围: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而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二)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鉴定过的科技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 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技术成果归属存在争议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六)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不直接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八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九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协会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平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审查和通讯审查两种形式。

(一)会议审查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由协会组

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审查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

价的,可以采用通信审查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审查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

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协会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查新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专利、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 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协会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

第十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方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需求(附件一:《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二)协会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附件二:《技术服务合同》)。

(四)确定成果评价专家组。由协会选聘熟悉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附件三:《评价委员会名单》)。

(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协会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

(六)专家评价。

(七)评价专家组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附件四:《评价意见》)。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附件五:《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协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同领域7-11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小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咨询专家组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评价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协会聘请同领域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小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成果评价内容存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一的,协会可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相关评价材料。

(三)有权依法合理收取相关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协会具有以下义务:

(一)协会只能在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协会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协议(合同),并按照评价协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协会应当自主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对协会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协会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协会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协会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

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协会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协会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五)如有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协会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志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笫九章 分类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理论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东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等级分为: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报告是协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协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

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四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价格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协会协商,以协议或合同形式约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下载:     

      1.中灾协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doc

      2.中灾协技术服务合同书.doc

      3.中灾协科技成果评价委员会名单.doc

      4.中灾协评价意见.doc

      5.中灾协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