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 2023-11-03 15:38:18 来源: 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None

为进一步推动提升社会应急力量发展质量,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工作,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日前,将征求意见表(电子版)反馈我局邮箱。

联系电话:010-62936875,邮箱:weiwang@ninhm.ac.cn。

附件:

1.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3.《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doc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整体建设发展质量,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工作(以下简称“测评工作”),遴选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队伍管理严格、救援能力精湛、装备配备齐全、行动规范有序的社会应急力量,助力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YJ/T 1.1-6)等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专业类别的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工作。每个专业类别按照能力由高到低分为1级、2级、3级。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分类分级测评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自愿参与、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测评工作的依据是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五条  参与分类分级测评的社会应急力量(以下简称“受测队伍”)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以下简称部救援协调局)负责统筹指导测评工作,建立并完善测评工作专家库,对申请1级队伍测评的受测队伍相关结果进行复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通过测评的队伍进行授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遴选测评地点,承担场地使用、场景搭建和测评专家组等相关费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指导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所在区域2级和3级队伍的测评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测评工作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能力测评”模块(以下简称“测评系统”)进行测评申请、资料审核、信息流转、结果存档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九条  测评按照“自评申报、线上审核、测评准备、现场测评、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受测队伍向本省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报。测评工作于每年5月份开始,11月底前结束。

第十一条  自评申报。自评申报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对公共科目进行审核。测评系统开放后,受测队伍应当对照《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专业类别及等级,提交自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登记注册证照;

2.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及联络机制证明材料;

3.近三年年检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4.党组织建设情况;

5.组织架构、队员管理制度及名单;

6.队内信息登记制度;

7.队员保险购买情况;

8.安全守则或制度;

9.财务及捐赠管理制度;

10.装备、仓库管理制度及装备信息清单;

11.队伍突发事件分级响应预案;

12.近三年队伍培训演练记录;

13.信息发布制度;

14.近三年队伍救援行动总结。

第十二条  线上审核。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受测队伍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补充提交一次。

申请1级队伍测评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部救援协调局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测评准备。对通过线上审核的受测队伍,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告知测评时间和地点,做好现场测评相关准备。

受测队伍根据测评场地实际情况编制现场测评行动方案,自行开展训练,编写自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测评系统提交。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受测队伍现场测评行动方案和自评估报告,审核通过的,从测评工作专家库随机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测评专家组(专家人数须为单数)参与现场测评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不具备通过测评能力的,终止此次测评,认定为测评不通过,并在测评系统上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现场测评。现场测评主要进行专业科目考核。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省受测队伍的现场测评工作,区分专业和等级集中组织,每支受测队伍单独测评。部救援协调局视情派员对1级队伍现场测评进行指导。

受测队伍应当根据申请测评的专业类别与等级设置现场测评行动时长,现场测评时间一般控制在12小时内(从模拟灾害发生到救援队伍撤离),全部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从现场测评相关方入驻到离开测评场地)。

测评专家组现场考核各测评指标考核项完成情况,记录存在的问题,现场测评结束后立即召开内部会议,提出测评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专业科目考核项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需改进”、“不合格”。对于专业科目中存在“不合格”的,直接认定受测队伍测评不通过;申请1级队伍测评的,专业科目“合格”率需达到90%以上;申请2级队伍测评的,专业科目“合格”率需达到80%以上;申请3级队伍测评的,专业科目“合格”率需达到70%以上。

对申请1级队伍测评的受测队伍现场测评结果由部救援协调局复核。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通过测评及复核合格的队伍,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文件予以等级认证、公示并授牌。

第十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情况,队伍等级注销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测评计划告知部救援协调局。

第四章  管理与复测

第十八条  评定等级有效期5年。社会应急力量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当年,在测评系统上提交复测申请,复测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

第十九条  对于期满复测未通过的社会应急力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办理等级注销手续,收回授牌,在测评系统留档备查,并将结果告知部救援协调局。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测评系统上提出升级测评申请,升级测评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

第二十一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评工作持续动态管理,对已通过测评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管理、指导;对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队伍人员变动过大,不再具备评定等级相应能力,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取缔等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等级注销。其中,对1级队伍进行等级注销由部救援协调局复核。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主动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上如实填写人员变动、行动开展、培训演练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测评指标体系及要求。若依照本办法申请增加考核项,增加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考核项数量的5%。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国内评定等级为1级的队伍参与国际测评认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救援协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