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通知

时间: 2023-12-04 15:38:18 来源: 会员部 作者:  None

中灾协〔2023〕106号

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个人:

按照民政部社团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协会《章程》和2021年5月1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拟于2023年底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为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现将会员代表推选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代表推荐条件

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防灾减灾救灾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2.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3.有能力反应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诉求;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

5.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关心协会工作。

二、会员代表推荐原则及数量

按照工作继承性原则,2021年推荐的会员代表可继续作为会员代表。对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不积极、没有按时缴纳会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届时参会的会员代表,不再列为会员代表。

1.分支机构推荐代表:已成立的23家分支机构可分别推荐10至15家单位会员代表,至少5位个人会员代表,单位代表与个人会员代表不能为同一人;

2.非分支机构推荐代表:由第四届理事会、协会总会推荐30至50家单位会员代表,20至30位个人会员代表;自荐代表由秘书处统一接收。

三、会员代表推荐程序

为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按照分支机构推荐、会员单位及个人自荐、秘书处审核等阶段进行。具体产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如下:

1.各会员单位及个人须认真填写《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荐(自荐)表》(见附件2);

2.经推荐单位确认、加盖公章后,请各推荐单位及个人于2023年12月14日中午12点前将推荐表反馈至协会会员部,扫描件发至邮箱cadp123@126.com;

3.会员代表资格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确认,并作为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

四、其他

会员代表大会的详细情况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贾思萱、董璐璐、谢潇潇

联系电话:010-64009226,18910890943

邮       箱:cadp123@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2.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荐.docx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以下简称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和义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产生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规模

协会现有单位会员699家,个人会员1322名,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人数不超过协会总人数的20%。其中:

分支机构推荐代表:已成立的21家分支机构分别推荐10至15家单位会员代表,至少5位个人会员代表;

非分支机构推荐代表:由第四届理事会、协会总会推荐30至50家单位会员代表,20至30位个人会员代表。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条件

1.在防灾减灾救灾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2.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3.有能力反应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诉求;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

5.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关心协会工作。

第四条  会员代表产生

1.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候选人经确认后即为会员代表;

2.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推荐;

3.分支机构、相关部门推荐;

4.各会员单位自荐。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

1.出席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监事;

4.审议修改协会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项;

5.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6.提出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审核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协会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候选名单,并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免除

1.会员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

3.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相关组织调查。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产生的会员代表任期同第五届理事会的任期。

2.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

3.本办法自2021年5月19日起执行。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