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时间: 2019-11-01 15:49:16 来源: 灾协 作者:  灾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以下简称“中灾协”)会员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灾害防御领域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中灾协全体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参与协会工作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中灾协倡导全国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灾协的规章制度以及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在防灾减灾救灾活动中,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防灾减灾救灾的优质市场环境。

     第七条 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行业服务水准,维护其行业声誉。

     第九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加强相关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灾协指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中灾协会员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并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