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奖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行业创新发展,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面向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设立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在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条 设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评奖工作。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评定,宁缺毋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给予获奖人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条 奖项分类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下设特别成就奖、青年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新应用奖、科学技术普及奖。
第五条 奖励周期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与条件
(一)特别成就奖,授予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事业和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业界广泛认同的个人。特别成就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空缺。参评条件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长期从事科技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发展中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和卓越成就;
3.在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青年科学奖,授予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进步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青年人才。青年科学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0名。参评条件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从事科技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或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方面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
3.在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重大原创科普成果方面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40%,一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15%(特别优秀的一等奖可授予特等奖,数量不超过3%,可空缺),二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25%。参评条件如下:
1.在理论研究、系统设计、设备研制等方面突破现有理论,实现科技进步,填补国家空白,提高技术进步或国产化水平,具有国内或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性;
2.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解决了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行业技术跨越和进步;
3.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新应用奖,授予将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实践中,且取得明显效益,对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创新应用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40%,一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15%(特别优秀的一等奖可授予特等奖,数量不超过3%,可空缺),二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25%。参评条件如下:
1.在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具有应用创新或集成应用创新;
2.在产品、公益服务、商业模式和知识传播等方面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
3.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推广、标准规范实施和知识传播等拉动和牵引产业发展,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普及奖,授予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知识、倡导防灾减灾救灾方法、传播防灾减灾救灾思想、弘扬防灾减灾救灾精神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40%,一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15%(特别优秀的一等奖可授予特等奖,数量不超过3%,可空缺),二等奖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25%。参评条件如下:
1.成果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文化素质、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社会效益显著;
2.已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以及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普活动等,显著推动了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科学普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机构设置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最终评定机构,下设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权威专家等组成。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评奖重大事项;
2.负责科技进步奖、创新应用奖、科学技术普及奖一等奖答辩评审,负责特别成就奖、青年科学奖的审查和评审;
3.审定获奖项目;
4.协调解决评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从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智库中遴选产生,负责奖励的初评、复评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领域项目的初评,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奖励的初评、复评工作;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和提出授奖建议;
3.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工作意见和建议;
4.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组织设立,成员由会员单位代表、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或专家等组成,成员实行聘任制。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奖励评审进行监督;
2.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3.对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奖励申报、评审协调等工作;
2.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3.汇总整理和管理评奖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4.受理奖项公示期间异议材料并协调处理;
5.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方式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申报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采取推荐申报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
(一)推荐主体包括:
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及各分支机构;
2.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1名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或2名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会长联名推荐;
3.2名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或相关领域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联名推荐;
4.市级以上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行业和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等,可申请作为第三方推荐机构,经协会确认后依法依规开展推荐工作。
(二)自主申报主体包括:协会会员单位,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采取推荐方式申报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附件1),根据申报奖项类别填写奖项申报书,《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特别成就奖申报书》(附件2)、《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青年科学奖申报书》(附件3)、《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件4)、《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创新应用奖申报书》(附件5)、《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申报书》(附件6);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申报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须填写相应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成果应用或评价证明作为申报书的附件,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同一项目在同一届或同一年度申报参加科学技术奖时,不得同时参加多个奖项的评审。
第十五条 不受理申报的范围 以下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未脱密);
2.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
3.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4.已申报过本奖项,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成果;
5.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原则上为评奖年度的第二季度,以协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五章 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流程 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分为发布评奖通知、形式审查、初评、复评、公示、终评、报批、公告等程序。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或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 奖励办公室协调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每组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末位淘汰不少于申报数量30%的项目,产生进入复评环节的项目。
第二十条 复评 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复评,以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决定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方可通过。科技进步奖、创新应用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拟授奖总数分别不超过申报总数的40%,其中一等奖按可授奖数量的110%进入终评,其余列为二等奖。特别成就奖、青年科学奖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决定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方可通过,按可授奖数量的100%进入终评。
第二十一条 公示 复评结果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申请项目评审复议,奖励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复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复议申请人。经复议符合要求的项目,公示后进入终评环节。
第二十二条 终评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建议的授奖项目和个人进行评审和审定,做出终评决议。终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终评结果方可生效,项目和个人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的票数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奖励办公室根据终评决议完成报批后,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向社会发布奖励公告。
第二十三条 颁奖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在协会年会或重大活动上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经费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设立的奖励基金以及相关社会资助、捐赠、赞助等,不收取参评组织或个人任何费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复评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内容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内容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处理异议申请。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核审查,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申请方。
第二十八条 非异议范围 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对初评结果和评审等级意见提出异议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骗奖处罚 针对评奖过程中,获奖组织或个人存在以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1.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取消相关组织或个人下一届的申报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终身评奖资格。
2.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要给予当事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奖资格,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弃奖处理 获奖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主动弃奖者,协会将不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参加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内部管理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专家等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秘密,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禁止其参与评奖有关工作,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报告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 工作报告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评奖结束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奖励情况书面报告。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成果宣传 对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的公开与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四条 推广应用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积极推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将对转化和推广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如作为完成人、完成单位参评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应当主动说明或回避,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进入评审阶段后提出撤奖的项目及个人,需由申报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撤奖。
第三十七条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保密审查机制, 申报项目需进行不涉密承诺。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 办公室、第三方推荐机构、推荐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