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章程

时间: 2022-07-08 14:23:01 来源: 技术部 作者:  灾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奖目的 为奖励在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发起并设立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内科学技术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和推广应用并产生可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杰出个人和组织。

第二条 设奖依据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行业创新发展,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奖励原则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坚持公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宁缺毋滥,促进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进步及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奖项分类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人才类: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灾害防御青年科学奖;

成果类:灾害防御科技进步奖、灾害防御创新应用奖。

第六条 奖励周期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参评条件

第七条 人才类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旨在表彰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事业和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业界广泛认同的人物。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长期从事科技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事业发展方面有特别重大影响和杰出贡献;

3.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商业模式研究与实践、知识传播与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活动、产业应用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具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声誉。

灾害防御特别贡献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授奖率一般不超过推荐总数的30%,可空缺。 

(二)灾害防御青年科学奖(以下简称“青年科学奖”)旨在表彰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事业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得到业界认同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科技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2.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事业发展方面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

3.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商业模式研究与实践、知识传播与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活动和产业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具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声誉。

青年科学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授奖率一般不超过推荐或申报总数的30%。

 第八条 成果类奖励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灾害防御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旨在表彰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的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创新理论及产业化发展成果等。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或国外尚属首次发表或者公开;

2.在理论研究、系统设计、设备研制等方面突破现有理论,实现科技进步,填补国家空白,提高技术进步或国产化水平,具有国内或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性;

3.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解决了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行业技术跨越和技术进步;

4.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科技进步奖根据成果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等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率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最高等级获奖数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二)灾害防御创新应用奖(以下简称“创新应用奖”)旨在表彰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领域内完成重大工程应用、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科普宣教、产业发展等方面有重大作用或表现,对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进步与实践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参评资格和评价依据如下:

1.在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具有应用创新或集成应用创新;

2.在产品、公益服务、商业模式和知识传播等方面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成果先进水平;

3.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推广、标准规范实施和知识传播等因素拉动和牵引产业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创新应用奖根据成果应用水平和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等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率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最高等级获奖数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机构设置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和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奖励委员会成员包括协会领导、业务指导单位代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企事业单位代表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权威知名专家。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人选;

2.听取奖励办公室评选工作的汇报,审议和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审定奖励相关文件;

3.向协会提供科技奖励工作咨询意见和建议;

4.协调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的争议;

5.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从协会专家智库中遴选产生,主要由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评审组负责各专业领域奖励的初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研究审议科学技术奖评审方案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2.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3.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4.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完善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意见和建议;

5.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监督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组织设立,成员包括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及相关指导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监督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2.在科学技术奖评审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3.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4.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国家科技奖励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奖励委员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获奖资格等处理;

5.对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承担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 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组建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向奖励委员会、协会负责,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发布科学技术奖评选通知,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荐和申报工作;

2.审查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

3.汇总整理评奖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4.起草评奖相关管理和宣传文件;

5.受理奖项公示期间异议材料并报监督委员会;

6.承担奖励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条件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2.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或应急管理科技领域科研、应用和组织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科技现状和发展方向;

3.具有被评审内容所属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4.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5.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上要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

6.支持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7.对评审的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聘任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协会聘任;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重复。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的,原则上要选择新的人员补充。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形式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采取第三方推荐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

推荐主体包括:

1.协会各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

2.政府科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

3.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管理部门;

4.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及其相关领域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5.防灾减灾救灾及其相关领域正高级职称人员(3 名以上)。

自主申报主体为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应用、宣教等业务并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

第十条 申报材料 推荐或申报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人才类推荐书》(附件1)、《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人才类申报书》(附件2)、《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类推荐书》(附件3)、《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类申报书》(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书》、《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成果应用或评价证明作为《推荐书》或《申报书》的附件。《推荐书》或《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和可靠。

条 形式审查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最终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可要求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十九条 申报要求 同一项目在同一届申报参加科学技术奖时,不得同时参加多个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条 不受理申报的范围 以下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含),或其它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项目;

3.存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4.已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5.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投入使用不足6个月的项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方式 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办公室协调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按专业分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材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项目进入复评。

2.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会议复评,以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决定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10个工作日。

3.未通过初评、复评的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对结果产生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申请项目评审复议,奖励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复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复议申请人。经复议符合要求的项目,公示后进入终评环节。

第二十条 终评决议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做出审查,并做出终评决议。协会根据终评决议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向社会发布奖励公告。

第二十条 回避制度 评审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参评专家人数)。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异议受理 评审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内容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内容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在奖励委员会指导下,奖励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异议申请。经奖励委员会授权,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成立临时调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复核审查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作最后裁定。奖励办公室负责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申请方。

第二十条 非异议范围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颁奖时机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在协会年会或重大活动上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条 经费筹措 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经费和奖金主要来源于协会设立的奖励基金以及相关社会资助、捐赠、赞助等,不收取参评组织或个人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骗奖处罚 针对评奖过程中,获奖组织或个人存在以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1.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协会官网和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取消相关组织或个人下届申报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终身评奖资格。

2.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要给予当事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奖资格,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弃奖处理 获奖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主动弃奖者,协会将不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参加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三十条 内部管理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专家等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秘密,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禁止其参与评奖有关工作,涉嫌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报告与公开

第三十 奖励情况报告 奖励办公室应在评奖结束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奖励情况书面报告。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委员会、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 成果宣传 对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奖成果的公开与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章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人才类申报书.docx

2.人才类推荐书.docx

3.成果类推荐书.docx

4.成果类申报书.docx